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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培训详解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

来源:北京春雪会计培训作者:chao 更新时间:2016-07-22

    北京会计培训先解释一下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使用概念,而小微企业则是增值税中的使用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因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企业企业,年度因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那增值税中提到的小微企业是什么意思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韦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信部划型标准主要结合企业行业和营业收入或人数情况区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比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工业人员20人下货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因此,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划分的多数小型企业,因不能同时具备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条件而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国家新推出的企业相关政策北京会计培训会在时间为大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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